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投保協議應與七次江陳會脫鉤

原訂去年底第六次江陳會簽署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再經長達九個月的協商,迄今仍未達成共識,七次江陳會舉辦時間也因此一延再延;由此可見兩岸投保協議談判之難,但政府也應思考,由江陳會建立的制度化協商是否該就此被絆住。
在兩岸投保協議中,我方最關切的是人身安全保障和爭端解決機制兩項議題。我方希望當台商遭留置時,陸方應在24小時內通知或通報;在投資保護方面,我方要求大陸基於公共利益而要徵收台商土地等不動產時,須合乎公平、即時和合理補償等原則;在爭端解決機制上,包括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P-P)、投資者和政府之間(P-G),我方希望引入國際仲裁,由中立的第三地如香港、新加坡為仲裁地;關於適用對象,我方主張包括直接和經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台籍幹部和眷屬,「投資」範圍則涵蓋金錢請求權、智慧財產權、共同承攬,以及投資地主國與投資人訂定的投資契約等。
經過長期協商,適用對象及徵收補償等方面大致符合我方期待,也符合國際間雙邊投保協定的相關規範;至於台商人身自由受限的限時通報,也獲陸方同意,由於國際投保協定鮮有將通報等規定納入協議之例,大陸現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沒有這項規定,而依大陸「刑事訴訟法」,對一般雙邊有領事條約的外國人遭拘留或逮捕時,通知期限為五至七天等,顯示台商在大陸的人身安全保障,實質上已獲得國民待遇,並且是優於外國投資人的待遇。
爭端解決的關鍵則在於仲裁機制。針對P-P的爭端,雙方同意可以仲裁方式解決,投資人也可選擇我方的仲裁機構,但陸方不同意選擇國際仲裁機構。對照國際間投保協定鮮少將P-P爭端解決納入及陸方現行規定,這樣的協商結果差強人意。至於最大爭議點P-G的爭端解決,由於兩岸關係特殊,無法援引國際仲裁,陸方提出友好協商、調解、行政救濟等五個備選方案,比現行台商僅能尋求國台辦的協調機制或陸方的行政救濟方式處理,管道較多元;此外,一般外商在大陸能夠訴諸國際仲裁的項目僅限徵收補償金額,台商可訴諸救濟的事件則包含所有協議規範的事項,涵蓋範圍也較寬廣。不過,友好協商或調解不具強制力,能否發揮實質保障功能,仍令人質疑。
至於陸方關切的項目,則莫過於促進投資,即期待我方放寬投資領域,爭取陸資在台投資享有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我方對於陸方的要求有所顧慮,主要擔心在投保協議中對陸資來台正常化的表述,可能代表將大幅開放投資、貨品貿易和服務貿易市場,因而持保留態度,致協商陷於膠著。
綜上所述,兩岸投保協商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對大陸台商提供的保障也確有優於現況之處,但這些成果相對於外界的期待仍有不小的落差;例如人身自由受限案件通報我方的文字不納入協議文本,僅以新聞稿呈現,恐影響執行效力;通報事由是否包括非刑事案件,也尚待釐清;P-G的爭端解決,則未爭取到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機制等。
部分台商協會負責人希望儘速簽署,先求有,再求好;但也有人認為簽得早不如簽得好。由於兩岸關係較特殊,協商結果不符預期時,很容易被泛政治化解讀;另方面,立法院本會期時間較短,投保協議簽署後函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的程序若不能在本會期完成,勢必面臨法案換屆不連續的問題;再者,七次江陳會已因投保協議未達共識而遲未舉行,導致其他兩岸議題也無法推展,因而投保協議應與七次江陳會脫鉤,讓投保協議在無時間壓力下好好談,也讓制度化協商得以繼續。
【2011/10/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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