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1日 星期日

向WTO控告歐盟 面板等爭端獲有利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台北報導】


2010.07.11 03:01 pm



據來自日內瓦消息,台灣聯合美、日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控告歐盟違反資訊科技協定(ITA)協定、對面板等科技產品課徵關稅,經過2年多的訴訟,終於獲得有利裁決!這是台灣首度在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提出告訴,且獲得全面勝利。如果裁決最終能執行,預計台灣輸入歐洲市場的主力商品液晶顯示器將可免除14%關稅,一年約可省下196億元關稅支出。



根據ITA協定明文規定,面板應享有零關稅待遇,但歐盟卻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稅則號列規定,將後期新推出的19吋以上(加上端子)液晶顯示器視為電視機產品,課徵14%關稅,違反ITA協定零關稅宗旨。高額關稅成本支出讓台灣業者大喊吃不消,進而向政府求助。經濟部官員指出,經濟部從2008年便開始向歐盟提出諮詢,同時聯合美國、日本向WTO爭端解決機制尋求解決。



而這起台灣聯合美、日的起訴訟案,備受國際注目,因為不但是第一件涉及ITA的貿易訴訟,更凸顯科技發展、產品推陳出新,進而影響國際條文解釋的問題。



經濟部官員解釋,歐盟對19吋以上加上端子的液晶顯示器變更為電視機稅號,課徵14%關稅,對美國主力商品機上盒課徵13.9%稅、對日本主力商品多功能事務機則課徵6%稅,都是因為當初ITA協定簽署時,這些新科技產品都還未推出,導致不適用條文的問題。



由於科技發展影響國際法條解釋,牽涉範圍廣泛、複雜,也讓WTO審議小組(Panel)一直延期,經過長達2年的訴訟, WTO期中報告終於在6月11日出爐,確定這起控告歐盟違反 ITA協定訴訟案,將由原告國台、美、日取得勝利,預計期末報告7月23日出爐。歐盟確定敗訴後,未來台灣輸歐的液晶顯示器不再被課徵14%關稅,包含奇美電子、BenQ 、友達等面板廠都將受惠。根據2008年台灣大尺寸面板輸歐產值1400億元推算,未來輸歐免除關稅後,台灣業者一年約可省下196億元的關稅。



而此訴訟案更大意義在於,引發國際條文解釋是否與科技發展與時俱進的討論,原告國取得勝利判決結果,更將成為日後科技產品判例援引案例,對於科技立國的台灣而言將是有利方向。此外,歐盟國家為避免爭議,對於具電視功能的手機與GPS未來輸歐也都將暫停課稅,包含宏達電等不少新興消費科技產品業者,都將同步受惠。



【2010/07/11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本文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防衛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WTO秘書長:ECFA必須通報WTO

【中央社╱台北 5日電】


2010.07.05 10:19 am



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表示,台海兩岸間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必須通報 WTO檢驗是否符合標準及規範。



另一方面,對於所謂10年內須開放90%產品零關稅的論點,拉米在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並未答覆。而WTO針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的「解釋諒解」只原則規定,除非例外,不得超過10年,但完全沒有「90%」的文字。



台海兩岸於6月29日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對於這項兩岸間重要的協議,台灣已明確表示,將依WTO規範,正式通報WTO秘書處。



ECFA屬於WTO界定的區域貿易協定。對全球貿易體制最具權威性的拉米在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時指出,「區域貿易協定必須要通報WTO,以檢驗其是否符合WTO的標準與規範」。



台灣主管兩岸及經貿事務官員表示,通報程序非常單純,只要通知 WTO秘書處即可,文本可直接連結官方網站取得。



官員強調,雖然WTO有所謂「原則10年」的解釋,但非強制性規定,也未實施過。兩岸在ECFA中特別只規定雙方將就貨品貿易展開協商,但沒有期限。至於90%產品零關稅一事,WTO根本就未規範。



對於兩岸加入WTO後的關係,拉米說,數字可以證明,兩岸經濟關係已有改善,中國已是台灣最重要的出口市場、第2大進口提供者;中國經濟強勁復甦對全亞洲及台灣能從最近的經濟危機中快速恢復,有相當的貢獻。



更有趣的是,同為「新加入會員國」集團成員的台灣與中國,在工業產品市場准入談判中,聯手要求優惠待遇。



兩岸雖完成ECFA簽署,但台灣仍禁止大陸2200多項工業及農業品進口。拉米指出,GATT准許會員國因特別關切採取特別措施,但不得有歧視性或為保護主義目標限制貿易。



但他也承認,WTO秘書處沒有置喙餘地,假如有會員國挑戰特定措施有歧視性,將由爭端解決機制來分析、裁判。



【2010/07/05 中央社】@ http://udn.com/